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反對派人士涉嫌於2019年8月18日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的民陣遊行而被捕,除區諾軒、梁耀忠昨日(16日)分別承認兩罪及一罪,繼續保釋至下月22日求情及判刑外,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兩項控罪,今日(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將在審訊中挑戰《公安條例》下警方禁止和平遊行的權力過大及其上訴機制,預計控辯雙方將在舉證完畢後進行此重大的法律爭議,相信對港人日後的集會自由有深遠影響。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發言解釋,已呈交來自監警會前國際專家小組成員、英國基爾大學社會心理學教授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解釋人群控制及群眾心理,說明案發當日如果無法確保群眾安全地出入維園,才具明顯風險威脅公眾安全。警方就當日非常不尋常的決定,在公眾安全上的不作為正帶來公眾安全風險,被告當日行為有助緩解風險,確保公眾安全,故具合理辯解,而唯有提供專家報告才足以在審訊中讓法庭理解情況。資料顯示,Clifford Stott於2019年12月,以監警會無調查權力為由辭任國際專家組,他於去年11月親自撰寫反修例報告。
駱應淦並解釋因在開審1周前,才從控方索得有關公眾秩序的警方內部手冊,其後馬上尋找專家回應,故延至昨日專家報告方能定稿,呈上法庭,因此延誤責任全在控方。駱應淦向法庭申請容許Stott以視像設備作供。而辯方將對警方行動合理性提出挑戰、質疑警方當日維持反對民陣遊行和事後拘捕是否合理。
法官胡雅文指案中凡事實證供均可自行考查,反覆質疑以錄影片段呈現的專家報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當日行為的意圖,而當中批評警方的意見「全建基於假設」(all hypothetical),難以肯定既非關乎案中事實爭議,如何能協助法庭。
胡官直言,當中爭議為「如果安全地讓群眾離開(disperse safely),而非帶領群眾走到中環」,除非被告當日行為均為預先計劃,或可令法庭接納並考慮。辯方回應指報告解釋了何謂「群眾規範」(crowd norm),並直接指出警方就當日的行動失誤,有助法庭理解被告行為屬唯一方法讓現場30萬人安全離開維園,做法合理。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件將會有重大的憲法挑戰,所以專家報告和作供重要,如果不接納,證據會一面倒傾向控方。
根據法庭文件披露,控方證人名單有7人,包括6名警務人員和一名港鐵經理,並會有35段新聞報道和27段案發片段呈堂。辯方將在審訊中挑戰《公安條例》下警方禁止和平遊行的權力過大及其上訴機制,預計控辯雙方將在舉證完畢後進行此重大的法律爭議,相信對港人日後的集會自由有深遠影響。
本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控方資深大狀余若海:辯方提出報告與案情不相關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對辯方報告呈堂,陳詞形容Stott的專家報告為「關於個別情況下被告心理狀態的意見」(opinion of state of mind on particular occasion),直指報告與案情並不相關。
余若海先批評Stott不具備專家資格,指其非公共安全專家,更不熟悉銅鑼灣地形,缺乏本地群眾經驗,故無法作為專家公正地評價事件,加之其早前曾發佈1份報告,猛烈抨擊香港警察執法行動,因此控方對其專家資格有保留。
余若海又指除非各被告承認他們曾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否則毋須爭辯他們的意圖是否安全驅散參與維園合法集會的人士,而且警方在8.18當日並沒有作出拘捕及驅散行動,即使知道當日的遊行未經警方批准,已是展示很大程度的包容。余若海指Clifford Stott的專家證供與本案無關,而且眾所週知Clifford Stott一直批評香港警方,一旦接納Clifford Stott成為專家證人,審訊便會變相被Clifford Stott騎劫,余若海強調本案被告並非警方,故希望胡官拒絕接納Clifford Stott成為專家證人及其專家報告。